李继超 2019-09-17 11:40 回复 赞(0) 6楼
这个不好界定。
首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一般指的是未离职情况下,为的是避免企业延长试用期;
第二,试用期是企业与员工双方相互了解的过渡阶段,并不意味着,有试用期就一定对应聘者不利。
第三,离职一段时间之后,再次入职,若双方协商同意约定试用期,则是合法的。
第四,若在此情况下,企业单方约定试用期,则要看岗位,若离职期间虽是相同岗位,但在招聘要求上发生了很大变化,或是与之前完全不同的岗位,则要求试用期也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关于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试用期的原则是给双方充分的了解时间,原则不变,则法律可解。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9-09-17 08:11 回复 赞(0) 3楼
目前比较通行和严谨的观点是不能再约定是试用期。
因为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并没有任何条件,或者限制,或者排除事项,
也就是说,即使重新入职岗位不同,同一企业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个人觉得这并不合理,但是目前的主流观点就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