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员工在公司工作了6个月后,得了精神病,天天在公司闹,公司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现在存在的问题是:
1、员工入职后一直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公司可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与患有精神病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4、员工提出要公司赔偿的金额高达7万多(包括精神损失费、医疗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离职补偿款、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公司是否该给?
5、处理的最好方法(入职前有否精神病史是不是关键点)?
世镜 2014-10-15 09:12 回复 赞(0) 2楼
1,患病治疗,不管他是什么病,医疗期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2,没签订合同,公司就应该付双倍工资,补交社保,承担公司应尽义务;
3,如果没有参加医保,由单位承担医疗费用,至于“入职前有否精神病史”,早干嘛去了?
4,员工因病休假,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提前一个月,并付给相应的经济补偿。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