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发放标准及领取期限
(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1、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按广西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发放(如:目前广西最低工资标准一类为1990元/月,即失业保险金为1791元/月)。
2、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广西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广西最低工资标准一类。
(二)领取期限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的,每超过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4、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