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温津贴标准。高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7月、8月,共3个月。
吉林省低温津贴标准。低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月、2月、12月,共3个月。
吉林省高温津贴的适用范围: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安排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高温户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劳动者所在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吉林省低温津贴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安排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低温户外作业,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低温津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上述高温和低温津贴规定,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津贴支付办法
用工单位原则上按月发放劳动者高温、低温津贴。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低温津贴:
(1)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2)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3)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情形。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低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低温的天数折算高温、低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