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一家国企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工作。最早是与总公司签的劳动合同,现在是无固定期合同。近期分公司应总公司要求,要跟我们这些无固定期合同的员工签订变更协议。将从总公司的劳动关系变更为分公司。理由是劳动关系主体和社保主体不一致不合规(社保是在分公司缴纳),但协议书上的理由是因为生产经营需要变更。本人的顾虑1、分公司效益不好有解散的风险,本着抱大腿的原则不想脱离和总公司的关系。2、分公司将来会变为子公司只是时间早晚的事,我认为这个变更协议总公司是为了将来变更子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的铺垫。我主张的是1、将我调回总公司这样主体就一致了。2、总公司给我经济补偿跟我解除劳动合同再和分公司重新签合同。请问1、公司主张的变更理由成立吗?2、我主张的两条要求能给经济补偿吗?3、如果协商一直达不成对我有什么影响吗?求大神解答一下,谢谢?
1、你的顾虑1不成立,这个大腿抱不上的,即便你的劳动关系在总公司,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当公司不需要你的时候依旧可以协商解除,所以无固定期限合同本身并不是免死金牌。
2、关于工龄和补偿问题,有两种操作方式,一个是在用工主体变更时,由集团公司买断你的工龄,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补偿金,然后你再在分公司重新入职。另一个方案是集团公司,分公司,你,三方就工龄和补偿事宜做一个三方协议,约定好未来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哪方支付补偿金,这个协议可以作为新劳动合同的附件。
最后关于你的问题,
1、公司的变更理由听起来挺正经的,没啥问题。
2、给不给补偿要看公司最后选取什么方案,我上面已经说了,两个方案,其实是可以协商决定的,但我觉得最终选择权在公司一方,但无论哪个方案,对你都没有影响,所以你可以表明你的态度,然后让公司方面去自己选择方案。
3、如果协商一直达不成,我理解的就是关于怎么给补偿或者给不给补偿的问题达不成一致,这种情况你是有权不变更劳动合同的,这一点是绝对受法律保护的,所以从公司角度看,如果公司想达成变动员工劳动关系的目的,其实就应该讲道理,讲法律,积极主动的和员工沟通,不太可能出现你设想的情况。
想的有的多!
多想想如何发展吧,大部分国企签订主体变更都不是针对员工的,而是发展或者合规需要!
无论签成哪个主体,做好自己的工作,争取向上发展!
关键就是工龄的认可问题,要么现有合同主体解除合同给补偿,然后签新的合同;要么签协议三方说清楚工龄问题。
学习1楼;我们现有做法是做个三方协议,新公司承认工龄及续上(解除补偿按整体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