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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十四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本办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其他优待措施,进一步为生育夫妻提供福利保障待遇。
第十五条 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女性提供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