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天;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60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90天。
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158天
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188天
产假(不论正产或者小产)应包括休息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
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