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女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支付。分娩或流产前补缴欠费的,补缴后正常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统一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职工分娩前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顺产的,计128天;
难产的,增加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举个例子】
南宁市参保职工刘女士已育有两个孩子,2023年底又顺产喜得三娃,刘女士工作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00元,那么她此次生育按规定可以享受158天生育津贴,生育津贴金额为:刘女士工作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00(元)÷30(天)×158(天)=22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