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成都地区)有一名员工现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足公司没给与核算的加班加点费用。该员工综合薪资是7500元/月(底薪2000+绩效+加班费),因为我司薪资核算是以每月4天或5天8小时方式单休的。所以,请问我们该给这位员工补足加班加点工资吗,具体该用什么计算方式来核算这位员工的加班或加点费用呢,敬请大神们指点,谢谢!
依据证据为准,否者所有员工都要求加班了。
每周保证一天休息,在符合法律条款内。
谁申述谁举证,看员工提交证据在应对吧,仲裁也会告知最后他们的建议。
该员工综合薪资是7500元/月(底薪2000+绩效+加班费)。这句话有什么证据?劳动合同中的收入与栏目怎么写的?有没有歧义?另外每月发放的工资条,核对信息中怎么弄的。这些信息要补足。
如果都没有的话,仲裁会支持劳动者,会按照7500的基本工资去计算加班费。
1、无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在以实际团州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虚或族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2、有约定: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3、计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4、最低加班费基数: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