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试用期员工,工作态度不认真,旷工(入职签订了《不符合录用条件确认函》),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但是此员工要求必须马上结清工资,否则不签解除协议,而且依旧来公司打卡。
这种情况下怎么处理好呢?可以直接发辞退通知书给他吗?还是说需要签订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
2、解除:向对方发书面辞退通知书,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确认书,然后结算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以上描述,如果员工已签确认函,且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发生,员工对此无争议,符合此条款情形,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建议不要用辞退等敏感字眼,按法律规定描述即可。但是法律也规定,离职时是要结清工资的,而不是等企业下个工资发放日。
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不需要员工同意,不需要签署协议书,但需要证据充足。
单方通知即可解除合同。但,出于避免纠纷考虑,在公司允许的条件下,结清工资也没什么不可,但事前必须做好交接。公司单方解除后,他是否还来公司打卡无所谓的,也不是他继续打卡就证明双方依然存在劳动关系,一般公司辞退后都会将其在考勤名单中删除,他是打不上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