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莫愁,女,1971年10月21日生,于2013年11月21日入职沃尔玛,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至2016年11月20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9月14日,公司向李莫愁邮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信》,内容为: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您将于2021年10月21日年满50周岁,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将于2021年10月20日止。
请您于2021年10月20日至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如您对退休年龄有异议,则需于2021年10月20日前将办理退休手续的相关政府部门书面意见提供给公司,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部门书面意见予以处理
2021年9月下旬至10月的排班表中,公司未为李莫愁安排10月21日后的工作。 2021年10月20日,公司安排李莫愁于13点上班,17点休息至17点45分,21点45分下班;李莫愁于12点54分上班打卡,在工作岗位完成工作,于21点41分打卡下班时,发现已经被公司取消打卡权限,故未能打卡下班。 公司为李莫愁发放了截止至2021年10月20日下班时的工资,缴纳了2021年10月的社会保险。 2021年10月21日,李莫愁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51248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李莫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505.76元。 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问:你认为本案法院会支持谁?
A:李莫愁
B:公司
A:李莫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