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晚发工资,但未超过30天,我们全资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一名普通员工共5名(飞控经理、机务经理、销售经理、客服、出纳)共同给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第二天就不到岗,公司发放薪资后出纳提出想继续做,公司同意了,公司与飞控经理和机务经理沟通恢复劳动关系被拒绝。飞控经理和机务经理离职,直接导致公司目前不能正常经营,被民航局要求停飞整顿,订单丢失,其中飞控经理涉及到培训费25万元(有培训协议)。目前领导想起诉以上人员赔偿公司损失及退回培训费,可行吗,子公司是属于北京,我们上级公司能否直接起诉子公司员工?
1、总公司不能直接起诉子公司员工,因为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起诉员工也应该由子公司出面。
2、公司与飞控经理和机务经理协商恢复劳动关系的前提是拖欠工资已经补发,公司违法行为和结果已经消除。在此情况下,员工依旧拒绝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是可以要求培训费的退回和赔偿的,至于员工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需要法院的进一步认定,如果可以认定是员工行为导致企业直接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飞控经理和机务经理离职,直接导致公司目前不能正常经营,被民航局要求停飞整顿,订单丢失”
这是公司的管理问题,如果他们不是离职,而是工伤或者病了,也会导致目前的问题吗?所以公司在管理上必须设定AB角,防止出现目前的情况。 “给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第二天就不到岗”员工可能已经申请仲裁了,等仲裁通知吧。 “赔偿公司损失及退回培训费”,如果公司构成拖欠工资,员工因此解除属于合法解除,无须赔偿公司损失及培训费,如果不构成拖欠,因此导致了公司损失及有培训费约定的,可以向员工追偿。 起诉也是由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起诉,一般不会由上级公司起诉,这个要看具体的材料。
关于拖欠未超过30天的问题,各地的尺度不一样,我认为,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支付时间,只要超过了这个时间,就属于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