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
1、试用期两个多月的员工,入职时有签订《试用期录用条件确认书》,里有条款“如试用期内客户或关联部门口头投诉达到2次或书面投诉达到1次则属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2月发错货或做错单到了客户那,客户反馈发错/做错情况过来(没有直接说“投诉”,同一个客户2次)。2、本周二上午部门负责人找她聊了问题,并明确说了这周还出现错误就做到这周五离职。结果下午又做错单(200做成20000),还好同事检查及时纠正。部门长没法忍受,微信跟她说做完本周五离职。
3、周五跟她做离职面谈、办手续时,她要求赔偿(表示没有写明不能犯错,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拒绝写任何资料,不做任何交接,表示下周一还会继续回来上班。
措施:1、周五晚起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通知书”发到她邮箱,要求在周日前完成工作交接(周末不上班的),盖公司人事章。
2、收起笔记本电脑,考勤系统减员(避免周一她回来上岗考勤赖着不走)
3、如果她仲裁的话,部门是可以拿出聊天证据证明她有工作失误的。请问各位大神,以上这样操作可以吗?各位支支招!
试用期辞退也是需要赔偿的,这个是没有问题的,至于公司能不能最低成本辞退,可以按你规划的内容试试,但对结果不要寄太高希望。
这种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属于劳动者有过失性辞退,是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只要你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证据充足,即可解除,你们已经发了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通知书,并告知了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明确了最终解除日,即作为劳动关系的最终日期。
但是否属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以及证据 这个认定是由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的,不能确保你们的 “所谓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合理合法。
我觉得流程和证据你们已经可以了,无非是仲裁的认定问题,积极参加仲裁应对就行了。
难得看到一个事情清楚,证据充分,流程完整的案例,手动点赞。
一、不符合录用的证据
“2月发错货或做错单到了客户那,客户反馈发错/做错情况过来”和“结果下午又做错单(200做成20000)”证据是否有?是否有文字告知过他失误?如果有,就属于证据。
二、辞退流程
开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里面写明解除原因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注意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是《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通知书》。不能仅是邮箱,比如钉钉、微信、邮寄(面单上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多方告知,最好有能接收的证据,比如钉钉已读,邮寄签收等。
三、风险
证据的有效性模糊,仲裁,仲裁庭优先会协商,他试用期内,即使违法解除最多是20.5=1倍工资,而且有证据,得聊的多失误才会一个月,真上了仲裁庭,还不想她再上诉,速战速决,一般赔偿会协商在半个月之内。
四、如不交接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发,后面注明在日之内办理离职,如不来办理,到期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邮寄到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