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有个员工情况如下:
1)在8月10日入职,张某,任职电工,环境工作等都已经了解并说明,签合同前还再询问,工作是否合适后再签合同,并已说明如果离职要最少提前10到15天通知。
2)在8月30日口头提出工作辛苦,表示要公司再请一个拍档,公司也答应,并在之前已经在请,但并不合适。
3)在9月1日,因本人出外,接到现场人员电话,说电工没来,固给电话电工,电话说他不来了,我当时出外,电话表面,9月2日回公司办理手续。
4)张某9月2日和3日没有回公司办理手续,9月4日才回公司办理手续。
问题:1)张某是在试用期,这个情况是属于自离吗?
2)如果属于自离,但是也回来办理离职手续,考勤该怎么算?
3)签合同前说明如要离职,是要书面提前10到15天通知,张某是否违反合同呢?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提前3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没有写要以书面形式。就是说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通知单位。 所以贵公司签合同本身就不合法哦~
合同是否已签?合同中是否有注明离职需提前的时间?公司规章制度是否按照流程制定的?如果按照流程制定且合法合规按照制定处理。口头说明离职条件和提出离职万一不承认一般无法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