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刚成立的公司,因为刚成立缺相应专业人员,所以在2014年11月份组织8名员工到外地进行培训学习,学习了两星期,培训费、食宿费、交通费等算下来,在这两培训期间,不含工资每人大概花费1万元,费用先都有公司承担了。
培训后,公司领导为稳定这些培训过的员工,与每位参训员工签署了一份培训协议,其中规定服务期是3年,也写明了违约责任,同时要求参训员工每个人承担2000元培训费,也说明了这2000元培训费按照培训协议规定在服务期满后全额退还员工。当时员工也都同意了,交了钱也签了协议,财务上也给开了收据。
今年3月份有一名员工在没通知公司的情况下就不来上班,后来在公司再三催促下(4月份)来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办完离职手续后不久他就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说公司收取他们的保证金,要求退还。劳动部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说这样收取2000元培训费也算收取保证金,违反第九条规定,需要退还员工,员工违约需要另行追诉责任。
疑问
1、这2000元培训费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吗?
2、如果违反第九条规定,那么如何做才能让收取的培训费不违反第九条规定。
收取2000元培训费不合理,可将培训的各项花费进行合计,在协议中规定双方承担比例,公司承担部分约定服务期;
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2007)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及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