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完成了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后。找到公司要求工伤认定(目的是做伤残鉴定),公司之前为了稳妥,也为该员工认定要工作,认定书已下。但目前公司的想法是不想给员工认定书,主要是想着省出评残的补偿。
在这里我想了解,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伤残补助是否能重复?公司有没有合理的应对方法?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是可以要求侵权与工伤双赔的。
2013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公司因工伤赔偿的范围要比之前少了很多,大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
合理的应对,我想还是按照规定申请,把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部分申请下来,不然,因未申请而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没有赔偿,后续的所有赔偿责任,有可能会由公司承担。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根据2004年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