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自2010年12月1日起到岗,签订了劳动合同,张某多次向单位提出购买社保的申请,但截止至2014年6月单位仍未为其购买五险,张某提出书面辞职。向单位要求发放补偿金(离职前12个月工资平均4000元,按4个月计算补偿金);要求发放8个月失业保险金;要求单位从上岗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金。请问各位,是否合理?
1.首先要看员工提出辞职的理由:如果员工是因为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保而提出辞职的,公司应该支付补偿金(4000*4),如果员工辞职报告中没有这么写,视为员工主动离职,那么发放补偿金的要求不合理;
2.失业保险金这块,个人觉得还是跟员工离职的理由有关,主动离职无须支付;因为保险问题离职的,首先要了解下当地的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因为公司没有为员工购买失业保险,那么员工的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应该以实际失业的月份为准,以条例规定的时间为上限;
3.购买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应当予以购买;
建议还是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尽量减少公司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