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新入职一名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两年,试用期约定两个月,在转正前一周,该员工部门经理与人资部沟通,说该员工试用期内表现不太好,需要延长一个月试用期继续考察,且该经理与员工已经协商一致,员工也同意延长一个月试用期,请问作为人资部,需要进行哪些流程来规避风险,因为劳动合同订立两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若要延长一个月,是否需要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我在单位上班,在缺人前提下,完成任务,但是单位没有任何理由延长我试工期,并且没有书面通知到我,请问我应该怎么样?
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若要延长一个月,说明试用期为3个月,是不合法的。可以与员工协商,进行书面变更,留存。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同意可以将劳动合同进行修改,将合同期改为三年,这样试用期可以约定为3-6个月了。
签订一年的合同:比如2014.7.2入职----2015.7.1 这样试用期是几个月呢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