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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意见领袖》电子杂志[2017年7月刊] 本期杂志主题:人力资源如何为企业创造价值 阅读(15333)

HR 学习

这样监控才是最正确的姿势,务必要看!

冼武杰律师
冼武杰律师

    (我发现我已经沦落为标题党了,哈哈)

    本文仅从法律角度分解一番,不谈论其他风月,

    -------法律分割线,牛叉大了,哈哈-------

     一、单位能否对办公场所内的员工行为进行视频监控?

    1、单位觉得这个是单位的用工管理权的体现,员工觉得这个是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

    所以,这个问题实质是:“单位的管理权VS员工的隐私权”时,我们应该保护哪个权利的问题?

    毫无疑问,应该保护员工的隐私权(此处应该响起热烈的掌声,啪啪啪~)。

    但员工隐私权的范围不得随意扩大!


    2、隐私权,从字面意义上理解,是对老百姓私密生活、私密行为的一种保护权。

    员工在办公场所是不是存在着隐私权,实际上是看员工在办公场所是不是有从事私密生活、进行私密行为的自由?


    3、一般来说,在8个小时之内,员工的这8个小时的是出卖给单位的,由单位来使用和支配的,单位的这种使用和支配往往体现为让员工提供劳动并对员工提供劳动的行为进行合理的管理。

    也就是说,在这8小时之内,员工是没有从事私密生活、进行私密行为的自由的,只有提供劳动的义务。

    而单位提供办公场所给员工,显然是让员工用提供劳动之用的,员工是无权在办公场所从事私密生活和进行私密行为的,即一般情况下,员工在办公场所是没有隐私权的。


    4、单位对办公场所有控制权,对员工在8个小时的劳动行为有合理管理权。

    故,单位能否对员工在办公场所内的行为进行视频监控,取决于视频监控是不是合理的?

    估计大家都同意这个结论:老板在办公场所对员工进行巡查,是单位行使合理管理权的一种方式,并不侵犯员工的隐私权。

    同理,单位安装摄像头,只不过是单位扩大了眼睛审视的区域范围和时间范围,这也是单位行使合理管理权的方式之一,同样不侵犯员工的隐私权。


    5、但是,员工在8小时之内,基于生理的需要上厕所,或者基于工作的需要换工衣,或者单位提供了淋浴室让员工沐浴的,因为员工的身体是跟单位无关的个人隐私,单位是不能窥探的。所以,如果单位把摄像头安装在厕所、更衣室、浴室等场所,这样就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


    二、单位能不能安装针孔摄像头?

    1、这个问题取决于针孔摄像头是不是暗藏式的?

    如果不是暗藏式的,只是一种超微型摄像头,则这种针孔摄像头并不属于专用间谍器材,单位是可以安装使用的。

    如果是暗藏式的,则属于专用间谍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安全部门的许可,都不能安装使用。


    2、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


    3、什么是专用间谍器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4、细心的小伙伴会发现,前后2个法律的名称不一致,一个叫《反间谍法》,一个叫《国家安全法》,为什么呢?

    1993年2月,我国通过了《国家安全法》。

    2014年11月,为了突出了反间谍工作特点,就对《国家安全法》从名称到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名称上就改为《反间谍法》,同时宣布《国家安全法》同步废止。

    2015年7月的时候,国家又重新通过了新的《国家安全法,新的《国家安全法》就没有了反间谍的内容。


    三、单位能否对员工实行网络监控,怎么合法对员工实行网络监控?

    1、单位网络监控的内容主要是通过IP地址检查员工浏览过的网站、发送电子邮件的去处和查看员工的聊天纪录等,这些方式不仅涉及到员工的隐私权,还涉及到员工的通信秘密。


    2、员工的网络记录能否成为隐私权的对象,取决于单位是否许可员工利用单位网络从事一些私人活动?

    许可的,则员工在单位网络里从事的与单位无关的私人活动就构成隐私权的对象。

    不许可的,则员工违反单位规定从事私人活动,就侵犯了单位利益,违反了单位的管理,员工在单位网络里从事的与单位无关的私人活动就不构成隐私权的对象。


    3、如果单位明确规定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利用单位网络从事一些私人活动,且单位已经明确告知员工:单位已安装了监控设施,在这样的情况下,员工的所有行为都应该是工作行为,对员工的工作行为,单位当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予以监控,通过监控员工的电脑使用,检查员工有没有聊天和发送未经单位允许的邮件。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还有在工作时间聊天等行为的,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处罚员工。


    4、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员工没有侵犯单位的商业秘密,则员工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仍然受到法律(通信秘密)的保护,单位不能公开员工的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内容,否则就侵犯了员工的通信秘密。


    5、另外,隐私权也是可以放弃的。

    换句话,如果员工同意的,单位也可以对员工进行网络监控。

    因此,单位最好有相应的网络监控制度,制度中明确对于即时聊天工具以及邮件系统等的使用范围,并向员工讲明监控的目的和方式。

    一个比较好的做法是与员工签定监控协议,在协议上明确了已告知上述制度并让员工同意单位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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