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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意见领袖》电子杂志[2017年4月刊] 本期杂志主题:听说,每位HR都有一个讲师梦 阅读(25693)

HR学习

人善被人欺,企业不是慈善机构

可乐518王月红
可乐518王月红

今天的打卡,我看到对人事总监泼热水真的让我很生气,简历造假还闹起来还对人力总监泼热水?难道真的是人善被人欺,简历造假,不觉得惭愧还这般闹?企业不是慈善机构,为什么要容你?让我平静一下再来说说今天的话题。

今天打卡话题字数不多,包含的内容却不少:

1、  背景调查后,简历不属实。

2、  要求赔偿半个月工资,否则仲裁。

3、  试用期内员工表现不佳,太多懒散。

4、  在公司大吵大闹,对人事总监泼热水。

5、  抢走入职资料销毁。(无法核对信息)

楼主的问题是,怎样辞退这种百般纠缠的试用期员工,如果走司法程序,我司能赢吗?

我先来回答楼主的问题,然后把其他小论点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

近年来,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用人单位对于员工要求也越来越高。许多求职者为了提升竞争力,不在自身下功夫,却动歪脑筋,对简历做“技术性”处理。有些单位往往在签完劳动合同后才发现员工的实际情况与其入职前所陈述的内容不相符合,那么对于单位而言,能否以此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也就是说,这个会计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从一开始,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六款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劳动合同。”即针对这类情形,法律已经赋予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在入职时有义务真实、客观地向用人单位披露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个人情况,其中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其他相关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法律对劳动者设定说明义务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用人单位更全面地了解劳动者的个人情况,从而考察其是否符合岗位的实际需要。

对于员工入职时“造假”——即故意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的情况,单位当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造假:1、伪造学历:低端劳动者没有学历而伪造学历,或低学历伪造高学历,达到录用条件。

         2、虚构经历:中高端劳动者,没有经历而虚假编造。

 

 直接相关:劳动者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足以对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一旦满足上述条件,即可认定该劳动者的行为属欺诈

给楼主的结论:

  根据《劳动合同法》应认定该劳动合同无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员工无权要求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

提醒: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不得滥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控制在知情权的范围内。不得以“对劳动者进行全面了解”为由,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劳动合同无直接关联的个人信息,尤其是涉及个人隐私部分,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比如:“婚姻情况”,劳动者简历中没有如实告知,可能担心受到歧视而隐瞒的,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仲裁,用人单位败诉风险较大。

 

再举几个栗子

例一:餐厅招聘厨师与会计各一名但是这2人均有乙肝,入职时简历隐瞒了健康情况。

入职后公司了解到情况,并决定以此为由解除两人的劳动合同。对于厨师而言,由于其工作内容涉及食品,而乙肝具有一定传染性的,所以不能从事该类工作,因此公司对厨师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会计而言,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止方案》,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携带乙肝病毒的会计并不会对正常工作产生影响,因此公司不能以此解除乙的劳动合同。

 

例二:应届毕业生外语八级但是简历说谎称自己做过班干部。公司招聘一个翻译,面试后决定录用这个应届毕业生,后来发现这个学生没做过班干部,也不能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例三:公司招聘一个翻译,一个应聘者谎称外语学院毕业,英语八级,并提交了假学历和假证书,公司录用后发现证书是假的。可以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补充说明:

把员工的诚信上升到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的层面来考核,可以在发现员工有简历造假的行为时直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在员工手册里或者入职录用表最下面明确写明“员工入职后,企业一旦发现员工有任何不诚信或者欺诈或者提供虚假简历信息的行为,都是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也可简化后期的举证责任,减少败诉风险。

 

案例中其他问题的解答:

      楼主反馈该员工试用期内员工表现不佳,太多懒散。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但是需要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要多观察工作情况,有理有据,依据规章制度开具惩罚单,本人签字做证据更好。

       在公司大吵大闹,对人事总监泼热水。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人事总监泼热水,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要马上拨打110报警,由县一级司法机关指定医疗结构出具的检查鉴定结果,如果是轻微伤,不构成犯罪,但是可以要求该员工负担医药费和赔偿,如果构成轻伤以及以上情况的,就构成犯罪了,属于刑事案件。

       抢走入职资料销毁。(无法核对信息)

 首先你不是要担心资料证据毁了,而是果断的拨打110报警,警察叔叔来了会做笔录,会调取录像,会找旁观人做调查记录,这些日后都是证据。但是发生这个事情真的要提醒你,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人事档案应该专人妥善管理,员工档案应该整理放置在带锁的档案柜,不可能员工自己能拿出档案撕毁,说明档案管理肯定做的不到位,需要改善噢!

最后说个题外话:关于背景调查:

一、          对于用人单位要严把关!在录用办理入职手续前做好背景调查,如果不能全部岗位都做,那么重要岗位(如:财务人员、公司高管)也一定要提前做背景调查。等录用后才发现简历有问题对双方都不好。

二、          对于应聘者:现在很多公司都会做背景调查,还是要在自身上下功夫,否则极大影响自己的诚信,可能导致失去新工作而且影响再次找工作。毕竟圈子很小的。

 

今天的打卡有点啰嗦啊不知道解决了楼主困惑没?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不要怕,有法律支撑怕什么?毛爷爷教育我们:人不犯我,我不犯人! 如果人家欺负咱们,咱们也要针锋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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