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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意见领袖》电子杂志[2014年7月刊] 本期杂志主题:劳动法、毕业季、读后感——我想说 阅读(13867)

劳动法,我想说

当断不断,企业不能承受之痛

五华妹
五华妹

当断不断,企业不能承受之痛

                   ——从一个案例看企业管理的症结所在

    随着信息时代的高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观念、思维在不断地转变,因此,现时代的员工也不再是之前的员工,而是更加有了自己的思想、个性的员工,更加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员工,这实际上是整个社会的进步。所以,我们的企业管理者们如果还是用以前的老思想、老方法、老模式来看待、管理员工,那肯定是要“自取其辱”了。尤其在很多时候,往往因为管理者的“随意管理”,抑或是为维护其“小团体”、“亲戚圈”等本位利益而发生的“人为”“失误”,往往不仅会导致“自取其辱”,更会“赔了夫人又折兵”,为企业带来莫大的经济和名誉损失。

    下面我就用一个真实的案例来阐述这种管理带来的危害。我想,许多企业也都会或多或少的存在这种问题,但愿引起管理者们的警示!

     事件起因:

    事发2013年10月25日晚,卖场二楼美容院的水龙头漏水,导致二楼五个专柜木地板泡坏,三个专柜摆放在地上的鞋泡坏报废,直接经济损失近二万五千元。

    事件经过:

    事情发生后,作为综合管理部,我首先了解事情的起因:1、因为美容院水龙头损坏维修不及时导致漏水,而美容院的员工防范意识不高,认为关系不大;2、防损部值班情况,当晚有二名值班人员,因巡场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事故,导致水流了一夜造成过水面积达500平方,浸泡损坏物品价值达二万五千多元。

    事件责任划分:

    事情经过很简单,责任也很快的划分清楚:美容院负首要责任,赔偿受浸专柜经济损失的80%;夜班值班人员负15%的责任,防损部经理负管理责任5%。

    公司制度:

    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造成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的为重大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发生事故部门领导负连带责任。

    处罚方案:

    根据对事件的详细了解核实,我将事件过程及损失情况作了书面的描述并让当事人一一签名确认,然后我按公司制度规定拟定了处罚方案:二名夜班防损员因工作严重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按公司规定赔偿损失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防损经理因管理不善,给予损失金额5%的经济处罚。

    处罚结果:

    处罚方案上报到总经理但未获得总经理的批准,我只能耐心等待总经理的回复,但迟迟不见回复,后来得知防损经理找了总经理,在总经理面前求情,并承诺改善部门管理。在过了二天后,总经理让我重新拟定处罚通知,由原来几千元降为几百元,二名防损员各处罚300元,防损经理处罚100元,对二名防损员作严重警告处分一次。(此处说明:防损经理为总经理哥们)

晕不?当时我是晕了!几千元对公司来说不是大数字,但对工作失误的处罚与对公司规章制度的无视让我无语,但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这些只是后面的劳动仲裁的起因。

    事件延续:

    处罚决定下发了,这样的处罚可说是象征性的处罚,可防损经理依然心里不痛快。虽然加强了对巡场人员的管理,比如一小时巡场一次,必须到指定地方签到打卡等措施,但心里面对二名防损员是耿耿于怀,经常以各种借口将二名防损员叫到办公室训话,而二名防损员并没有因为公司的从轻处罚而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加上部门经理的态度不善,工作更不如以前了,时时小错不断。在事件过去二个月后,在一次被部门经理训话时二名员工终于火山爆发了,二人与防损经理就差点大打出手了,经过大家劝解双方才平静下来。而防损经理觉的面子上下不来了,扬言一定要把二名防损员开除,并要求按上次事故的处罚对他们重新处理。事态发展到这一步,人事主管介入调解,并对二名防损员进行谈话教导,二名防损员认识到自己的不对,虽然是满肚子委屈但也向防损经理道了歉。但防损经理仍然是不依不挠,强烈要求一定要把二名防损员开除,不然他就辞职,摆明是有他没我的态势(我能说这就是狗仗人势么?),人事主管无奈,只能将事情上报总经理,让总经理定夺。

    再次处罚:

    总经理了解到事情的发展过程,对防损经理进行了一番训话后仍然依了防损经理的要求,对二名防损员作出对漏水事件重新处罚的决定,给予二名防损员经济处罚3750元,从本月工资中扣除,并从通知下发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对这一决定我们当时就提出反对意见,我将劳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对同一事件不能作重复处罚的条款告诉他,并指出由此将引发的劳动纠纷,但反对无效,总经理认为漏水事件本来就没有处罚二名员工,现在并不算重复处罚(很悲催吧)。

    劳动仲裁: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大家应该也估计的到后果会如何了。正如大家估计的一样,二名员工上诉到劳动监察大队,申请公司给予支付辞退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对他们作出处罚扣发的工资。劳动监察大队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对公司作出处理意见:退回扣发员工工资3750元,并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除此项外,因公司违反劳动监察条例,按条例规定给予2000至5000元罚款的处罚,鉴于公司执行情况良好,给予2000元经济处罚,下不为例。

    事情至此总算是完结了,以公司更大的损失而完结了。但由此引起的反思却让我久久不能平静:公司的管理问题、管理人员的法律观念薄弱问题、公司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的问题、公司的不正之风问题(更恰切地说是江湖义气、裙带关系)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真正的得到改善,如果不能尽快得到改善,企业的路还能走多远?而自己以一己之力又能改变多少?

    “修合无人见,存心有天知”。尽心尽力做一个好的企业管理者,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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