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1日,李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地点在大连开发区某专柜。《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地点为公司经营所在地域及业务拓展分布区域。
2022年7月28日,公司决定撤店,向李某发出《工作安排通知书》,要求李某到大连市沙河口区某专柜上班,岗位、薪酬等原福利待遇水平不变。
2022年8月1日,李某向公司发出回函,称住大连市开发区因照料家庭往返市内工作多有不便,无法服从公司上述安排。
2022年8月3日,李某向公司申请休年假,公司未予回复。
2022年8月7日,公司向李某发出《旷工通知函》。
2022年8月10日,李某向公司发出回函,再次表示往返市内工作不便,无法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2022年8月22日,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李某因共旷工19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
安德洛玛刻27386 2024-03-12 14:00 回复 赞(0) 3楼
B,劳动合同上写的工作范围呢,也没超出这个范围啊
上林 2024-03-12 12:47 回复 赞(1) 2楼
好吧,我是提前看了结论的,因为我就预感到这个案例不会像表面上那么简单。结果果然印证了我的预感。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的认定结论可谓把春秋笔法发挥到了极致:
1、法院认为企业撤柜后给员工调整办公地点有一定必要性,所以仅仅是有一定的必要性吗?我真的想不出来,撤柜以后除了给员工安排其他店上班以外还有什么更为折中的选择方案。(注:公司的调整方案完全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
2、法院认为“公司单方调整李某的工作地点虽具有必要性,但未履行与李某的协商沟通义务”,那么这里存在的问题就大了。法律有规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给员工调整工作地点必须事先进行协商吗?
再把范围扩大一点,企业履行合同约定之前是否凡是都要再和员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合同就作废了?那么反过来,员工一方在要求企业履行合同约定之前是不是也要跟公司再协商,协商不成的也不能按合同执行?
其次,再退一步讲,即便履行合同约定需要与员工事先协商,那么协商不成的怎么办?是按原合同约定执行还是原合同约定无效,不能执行?法院在这个案例中到底是认为,企业执行的程序不合法还是结果不合法?在给员工调换工作地点这个案例中,上面已经说了,原柜台撤销,根本即不存在折中选择的情况下,还要怎么跟员工协商?
第三,公司7月28发出的《工作安排通知书》,8月7日,发出《旷工通知函》,8月22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间隔19天,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已经都充分表明了己方的态度,这是否也应该算是某种形式的协商了?
第四,员工申请年假,公司未回复。未回复员工申请,公司是否涉嫌违法?员工请年假与更换工作地点是否有必然的联系?答案明显都是否定的,那么法院为什么要提?是否有给企业“罗织罪名”的嫌疑?
综上,法院的意见裁定其实是很难自圆其说的,如果不是终审判决,我认为用人单位仍有一战的的机会,那么以上的分析,则是再战的切入点。
接下来,站在HR的角度分析一下这个判决,其实,现实中很多情况下就是这样的,无论是仲裁还是法院,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定都是会偏向于劳动者一方的。作为HR应该掌握住一个尺度,就是在劳资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如果争议本身不涉及到员工一方明显的严重过失的情况下,作为用人单位一方都很难说能够完全平等的与员工方进行公平博弈,所以在争议发生时,HR就应该懂得适度让步,以牺牲企业较小利益求得争议的解决,即便争议无法解决,再进行仲裁和诉讼的,才可能获得更为公平的对待。
还是今天的例子,假设当公司通知员工因撤柜原因调整其工作地点后,能够适当增加交通补助或者调整一下工作时间,又或者是适当放宽迟到处罚标准等体现出企业在解决争议中的诚意时,给第三方的观感就会大不一样,在适度让利以后依旧无法解决争议时,公司如果能采取协商解除合同支付补偿金而非直接辞退这种激进方式时,也会让自己获得更大同情和支持。
而现实中的很多HR从业者,一方面出于对于专业知识掌握的自信和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另一方面也出于自己希望在公司面前体现出自己的专业度和能力,往往在操作上都是体现的铁腕果决,但结果往往会与设想有偏差,必定社会就是江湖,再法制也离不开人情世故!
灵翼 2024-03-12 14:58
上林 2024-03-13 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