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2019年9月9日入职某酒店,当日双方签订至2022年9月8日止的劳动合同,岗位是高级值班经理。
2020年12月1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经仲裁机构裁决,某酒店属违法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刘某称,因酒店按刘某本人意愿离职进行的申报,致使刘某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经劳动争议仲裁,酒店对离职原因进行了修改,刘某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故裁决酒店按(1897元/30天)的标准赔偿刘某自2021年2月18日至3月9日共计20天的损失1264.67 元,但2021年1月1日至2月17日期间的损失未处理,现要求酒店予以赔偿。刘某进行失业登记时间为2021年2月18日。
刘某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某酒店向刘某支付失业金损失1264.67元。刘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刘某起诉称:判令某酒店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月17日期间失业保险金损失3034.6元。
活蹦乱跳的梅花18080209 2024-02-05 14:49 回复 赞(0)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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