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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7日,李四入职北京MZ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Z公司”),担任商务副总监职务。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7年11月17日至2020年11月16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四月工资为税前22000元。2019年8月1日MZ公司向李四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有关内容为:
“……此外,您还通过向同事发公开信、发朋友圈等行为诋毁公司声誉,并己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影响。基于您的上述行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公司现通知您自即日(2019年08月01日)起解除与您劳动关系。”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MZ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确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20年1月7日,仲裁委裁决如下:撤销MZ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确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认为员工的多封邮件均表示出对其直属领导、部门领导以及公司整体的不满,双方之间现已缺乏相互信任及沟通的可能性、李四已无可能接受公司的管理,在主观上双方已经没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合意,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员工表示非常喜欢这家公司,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无客观上障碍。MZ公司在诉状中认定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没有任何依据,实际上MZ公司并未改变其主营业务,公司仍然在依法运营,并且我与MZ公司的劳动合同仍未到期。岗位由他人替代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虽然此前我针对工资与公司产生争议,但在公司不降工资的前提下,MZ公司与我并不存在其他深刻矛盾。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无客观上障碍。
问:你认为,法院会支持李四的诉求吗?
A:会
B: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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