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3日,邵某入职某咨询公司分公司,担任客服专员,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劳动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2020年7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10月30日,该分公司向邵某出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函,写明: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注销,出现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现公司通知您:公司与您之间于2014年6月13日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10月30日自行终止。
2020年11月16日,邵某分娩一女。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分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注销,某咨询公司同意对其所欠付费用承担责任。
邵某前12个月的平均薪资是3879元,诉讼中邵某主张平均工资按照公司通知其待岗前一年的工资计算(2019年7月~2020年6月),故仲裁赔偿54609.1元
问:你认为,法院会支持赔偿邵某多少钱?
A:25213.5元
B:50427元
C:5460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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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_1341816592 2023-02-24 16:33 回复 赞(0) 10楼
A
机灵的曼陀罗18050822 2023-02-24 14:39 回复 赞(0) 4楼
所以答案是什么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3-02-24 11:08 回复 赞(0) 3楼
民法上与劳动合同法上以及公司法上对于主体的界定并不相同。
民法上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其权利义务最终由法人承担,但劳动合同法上,分公司可以作为单独的用工主体,当其注销时,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并不必然转入与总公司的劳动关系。
但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