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基本案情
2020年初,小蔡在求职过程中参加A公司的面试。之后,A公司负责招聘的主管韩某微信告知小蔡称:“您符合公司招聘要求,经过公司领导商量,薪资待遇是一年16-18万,月工资为7-8千,不足部分年终补上。”
小蔡回复:“跟家里商量一下答复。” 经考虑,小蔡于2020年3月到A公司工作。此后,小蔡月工资从最初的7000元涨到上万元。
2021年2月,小蔡因个人原因辞职,其在A公司工作11个月,到手工资共计9万多元,这与当初公司所承诺的十几万元年薪相距甚远。
小蔡申请劳动仲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差额8万余元。
A公司则认为:韩某并没有将薪资承诺告知公司,且韩某没有权利就薪酬与小蔡达成约定,故其在微信中的承诺不能视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3000元,公司已足额发放工资。
问:你认为法院会支持小蔡的诉求吗?
A:支持
B: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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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领奖学金的幸运儿儿 2023-01-06 19:32 回复 赞(0) 14楼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3-01-06 16:12 回复 赞(0) 12楼
大家不点开看“案例解析”中的内容吗?怎么还有选择B的,这个板块的内容不是让大家选择的,而是让大家根据生效判决案例来学习的。
有几个内容需要大家注意:
1、HR在入职时做的承诺是有效的,所以作为应聘者要保留相关证据,而作为HR无公司内部审批不要做承诺,否则,可能承诺法律后果;
2、微信内容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
3、年终奖或年度保底工资在一定的情况下,不因员工未干满一年而当然不支付,这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中,法院就进行了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