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公司去年制定了最新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度中明确写着:迟到有三次免除机会,超过三次则按第一次10元,第二次20元,第三次40元......每次按两倍计算,该项制度已于去年制定完以后立即开会进行通知。
问题:员工拒绝进行乐捐,理由: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这个不合法罚款规定,个人有权拒绝上交(不是说的乐捐吗?当然公司也可以强制从工资扣款执行)
【补充:该员工迟到十次,免去三次机会,还剩七次迟到,在知道迟到扣款的情况下,每天我行我素的迟到,每次迟到就差几分钟,之前也有提醒过员工可以早点起床,争取不迟到,以前该员工也有乐捐过,只是金额小,本次乐捐金额过大,员工不乐意。该问题已上报领导,领导按制度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