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2020年10月23日第一次入职公司,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但是由于个人原因,在试用期内2020年12月11日自己申请离职。
员工2021年8月18日第二次入职公司,公司再次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至2021年10月17日。
现在临近试用期满,公司觉得员工能力不能达到领导要求,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想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我们需要怎么处理?
1、如果员工以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单位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提出仲裁,证明二次试用期无效,有无胜算?
2、公司有员工自己签署的10月的绩效考核表(有自评成绩),但是部门领导没有与员工反馈,绩效考核工资照顾员工按全额发放,员工仲裁“公司没有约定试用期录用条件,绩效考核工资照常发放,证明已经合格了,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无胜算?
3、公司2020年12月17日下午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考核不通过,发解除劳动通知书,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仲裁,“公司没有试用期提前3天发函,现在已经是公司正式员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有无胜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