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员工招聘时,出现因挂证等问题,导致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保,公司统一签订劳务协议,但是规定考核期三个月(工资按80%标准执行),然后三个月后转正之后,晋职,公司又让考评期三个月,工资维持不变,考评通过后执行薪标;未通过的话,领导又让延迟考评期三个月。
案例二:员工入职后,因公司资金问题,导致社保、公积金欠费几个月,但人力按照规定正常缴纳社保,转正之后再为员工缴纳公积金,三个月后员工正式通过转正。第四个月中期,员工要求离职,这时员工发现社保费用、公积金没有缴纳,这时员工要求公司将入职几个月的社保、公积金个人和单位部分,全部以现金形式结算给员工。
zj6430 2021-12-21 16:23 回复 赞(1) 6楼
案例一:员工挂证的问题实际上是一种兼职行为,他在其他企业的兼职是否影响你的业务开展,你自己来评价,如果前期员工明确告知,而你们已经录用,则同意员工兼职行为。再有你们本质上是想订立劳动合同,同一家单位是只可以订立一次试用期,而且根据劳动合同年限确定试用期最长期限,总共你们约定三次试用期,前后共计九个月。留下的隐患①事实劳动合同,未足额缴纳社保,你不是欠员工,而是欠国家。②是如果约定试用期有记录后续六个月将是未足额发放工资+未缴纳社保双重麻烦。建议把领导开了吧,领导没脑子。
案例二:与案例一的隐患第一条类似,你不能指望员工与公司之间民不纠,官不问,他拿了钱依然可以说你未足额缴纳社保,钱给了,问题还在。
bob1111 2021-09-17 15:15 回复 赞(0) 3楼
个人理解。1.劳务协议劳务关系下,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没有考核期或试用期这一说。至于约定后合法不合法没有定论,普遍劳务关系中不支持类似的约定。另,很重要的一点,虽说楼主公司为了规避社保而签订劳务关系,但具体是不是真劳动关系假劳务关系,要看具体的用工管理,且现在劳动关系有扩大化的趋势,楼主的情况大概率是劳动关系
2.楼主的第二个问题表述矛盾。前边说社保欠费,后边又变成未缴纳。现在司法实务中主流的支持未缴纳社保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且,可以要求公司补交,补交不了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要求公司就社保损失类补偿。--注意,这里有补交,有补偿,就是没有直接给员工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