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员工关系专家陈豪 2020-12-28 17:15 回复 赞(1) 8楼
先抛开个人主观情绪。单从行为上分析,员工有提出离职申请的权利,单位肯定也有同意或者拒绝的权利。单位如果觉得员工提得太早了,可以表示不同意,然后和员工协商一个离职时间,双方谈不拢的,可以直接按照提前30天通知的法律规定来压她,没有任何问题。
此外从主观情绪角度上,春节后本来就是个离职高峰,只不过有的人提的早,有的人提的晚。那些提的晚的人刚享受完春节假期就离职的时候,单位是不是也想过这群人怎么白瓢过年假期呢?所以反过来想至少你们单位已经知道这两个员工会在春节后离职,早知道早准备,并不一定是坏事儿。加油骚年!
bob1111 2020-12-28 13:50 回复 赞(1) 7楼
看不到3楼及后边的回复。首先肯定这是个好问题。
1.法规规定员工预告式离职,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3日),那么员工提前50多天告知离职是否可以。个人倾向于是可以的,原本的提前30日是出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可以理解为最少要30日,那么员工提前多出30日,自然是可以的,但到底多出多少不合适,不清楚
2.员工在具体表单中明确确定了离职日期,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员工提前离职?最近刚看了冼律师的大作,可以明确,不可以。所以楼主提到的批复1月31日离职,不可以(本身不需要经过单位批准,送达及有效)。在这点上,个人觉得员工很聪明,或有专业人员指导。但是否可以和员工协商,员工提前离职呢,是可以的奥。
3.讲一下利弊。(对单位)员工主动提出,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预告式离职,公司可以提前做好人员补充招聘。弊端应该是“白嫖年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