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我司辞退一名员工:辞退原因是领导觉得不合适。干了两年了的一名财务人员。
辞退当时做的不漂亮。跟当时人事沟通辞退补偿金额,没沟通达成一致。被领导直接赶出去了。没有签任何离职手续,公司也没发放任何辞退通知等。且当月他未办理离职手续,当月公司还没发放。
被这名员工告上仲裁,要求辞退赔偿金、当月工资。此员工提供了工资发放明细、OA截图、劳动合同均证明是我司员工。因今年疫情开庭晚,开庭仲裁时,我司律师并未出席,属于缺席审判。仲裁最后的结果为:支持当月工资,其余不支持。原因是证据不足。
我想请问的是:仲裁为何如此判决,解除辞退的证据不应该是公司提供,就因为公司未出席提供就可以判决不支持吗?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0-08-19 08:40 回复 赞(0) 2楼
一是仲裁裁决的未必是最终结果,员工不服的,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改判的也不少;
二是如果员工认为公司违法解除,那么,对于解除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员工,比如拿到公司的解除通知或者证明,或者录音等,然后公司才有义务举证解除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三根据你的描述我们很难判断仲裁的合理性,因为你只是在你理解的基础上的简单描述,没有仲裁请求原文,仲裁裁决结果及裁决理由,对于不是非常懂法的人的描述,往往抓不住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