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标:青岛市
员工A产假前工资为7000,个人社保基数为4000元(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大多数普通员工按照最低基数3269元缴纳---基本接近个人工资水平),社保连续缴纳满1年可以申请生育津贴,但是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是该员工所在单位上年度的社保平均缴费基数,去年有产假员工领的生育津贴是3400左右。那员工A产假工资应该怎么发放?公司是否应该每月支付工资差额(产假前工资7000-生育津贴)?
有足够有力的明文规定条款最好。谢谢
黑fly 2019-09-27 14:20 回复 赞(0) 2楼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目前情况是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缴费工资和实际月平均工资有差距,即你们实际工资7000,缴费工资4000,造成有工资和生育津贴的差额。
从规则上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最新的,山东省的是07年发布的,应该按照新的执行。
但是如果按照新的执行的话,保险机构会要求公司都按照实际工资进行缴纳,另外缴费基数低是由于公司造成的,所以还是建议公司支付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