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hrls 2014-05-09 13:13 回复 赞(0) 2楼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认为对这条的理解应该是: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论单位是否批准,劳动者都可以解除。不是必须提前30天提出才行。
就此案例,有以下建议:
1、在公司制度中做详细规定,如:离职申请的日期、批准权限、交接流程、每月或每周办理离职的日期、社保和档案转移等做详细规定,将此规定在入职时做详细讲解。建议根据岗位和级别确定提前申请时间,不建议超过10-15天,亦可以不规定提前时间但必须申请得到审批后才能办理交接,交接办理完结后才算正式离职。
2、这种情况大量出现,作为HR 还有必要反思一下公司制度、管理等多方面是否有问题,否则从情理上讲,不会有大量员工这样做,特别是对一些老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