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下班还要回群消息的情形在职场上否早已见怪不怪。可这明明是在工作,为什么就不能算加班?那如果算是加班,你说说该怎么计算工作量和加班时长?
最近李女士的案子北京三中院对此案二审后,综合考虑李女士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终审改判某科技公司应支付李女士加班费共计3万元。有木有小伙伴也遇到过这样的案例?
上林 2023-04-14 08:37 回复 赞(1) 4楼
这个问题前两天也有人提问过了,李女士的案子其实很清楚就是事实上的加班,因为有公司领导在李女士下班后在微信中明确安排工作的内容,这也是法院最终判定为加班的主要依据。
但是,我们也要明白一点,不是说所有的下班以后回复微信的情况都能视为加班。人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即便是在私人时间里,也无法说100%的可以与外界绝缘,下班后在网络上与公司同事或者领导沟通工作相关问题是否属于加班,还要参考很多因素,如果要给这类情况是否属于加班做一个明确的定义和标准,其实是很难的,但是用我们的常规思维做经验分析,似乎又不那么难,所以总的来说对这类情况我们只能做程度判断,如果程度超过个人承受底线,或者个人与公司的合作即将走向破裂,那么就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来为这种情况定性。李女士其实就属于这种情况,首先李女士不是因为长期加班才仲裁的,而是因为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她,她才仲裁公司拖欠加班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