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47090:区别大了。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那么企业按80%发试用期工资的公文本身合法。如果员工签字,完全可视为双方协商一致更改劳动合同,员工再去争取6000的试用期工资就没有法律支持了。
而如果员工没有签字,那么员工试用期工资由6000降为5600的行为叫克扣工资,员工去争取6000的薪资完全属于正当行为。
并且,这和员工想不想呆没关系,这种不诚信的行为不单单会影响企业对外的形象,更会导致员工对公司的组织承诺降低,这就不是那每个月几百块钱能比的。
如果企业因此想开除员工,好吧,那好说了。半个月工资2作为赔偿金,克扣的工资补偿,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补偿,加起来一万五的赔偿,你是老板你会开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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