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没有打卡记录视为缺勤,每天缺一次打卡记录按旷工半天处理,一天没有打卡记录按旷工一天处理。(旷工扣罚3倍日工资,即旷工0.5天,扣除1.5天工资,并依此类)。
1)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旷工。
a、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工作岗位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b、迟到超过30分钟或早退超过15分钟以上者;
c、在工作时间内,私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以上者;
d、各种假期期满后,无故不到工作岗位者;
e、无故不参加公司要求参加的各类学习、会议及集体活动者。
2) 旷工按天累计计算。累计旷工时间不足4小时(含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
3)旷工三天以内的,扣发本人3倍日工资;
4)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积旷工超过5天者予以除名,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扣发当月工资
在以上条例中,关于1.5倍日工资,我存在疑问,但是找了好多条例没有明确指出可以这么执行,或者不可以怎么执行,请大神指点一二,是否有我没有查找到的条例出处
sahewuqfehwoiaJF 2021-08-17 10:31 回复 赞(0) 5楼
我觉得重点错了 你们出这个制度是因为公司员工旷工的很多么? 制度的制定重点不是在罚而是在控制错误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