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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实务/全国高等职业教育“十二五”规划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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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全国高等职业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从高职高专学生的知识结构、接受能力与未来工作岗位需求出发,突出基础理论知识应用和实践技能加强的特色,从国际贸易和国际货运代理的行业知识、能力及素质要求的角度来进行编写,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作业流程为线索,共分6个项目,分别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概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实务、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实务、国际陆路货物运输代理实务、国际多式联运代理实务以及国际货运代理与第三方物流实务。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全国高等职业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可作为我国高职和应用型本科物流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货代企业、物流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进修或自修用书,还可作为全国国际货代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参考用书。
  国际货运代理,可以从国际货运代理人和国际货运代理业两个角度来理解。
  一、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概述
  世界上还没有专门的有关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及其责任的统一公约,因此,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由有关国家法律体系的类型所决定。
  (一)普通法系国家货运代理法律地位
  在普通法系国家,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以代理的概念为基础。货运代理处于委托人(发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地位来安排货物运输,因此受传统的代理规则的制约,其所承担的责任仅为恪尽职守、忠于委托人、遵照委托人合理指示行事和将所处理的事项向委托人报告的责任。而委托人不仅要对其代理人以其名义承担的合同义务负责,还要对其代理人在正当的代理权限范围内所犯的错误或疏忽负责。
  (二)大陆法系国家货运代理法律地位
  在大陆法系国家,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一般由各国《商法典》的规定来确定。在货运代理以其本人名义代表委托人开展业务的前提下签订的此类合同,即所谓委托合同,亦被称之为间接代表合同。因而,对委托人而言,其是代理人,属代理关系;对承运人而言,其是委托人,属当事人关系。但大陆法系国家对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的规定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最典型的代表是法国和德国。
  (三)我国有关代理法律规定
  目前,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货运代理法律的情况下,涉及货运代理的纠纷通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有关代理的规定,涉及货运代理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或仓储保管人时,则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简称《合同法》《海商法》《海事诉讼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二、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含义及分类对国际货运代理人一词的含义,国际上虽然没有公认、统一的定义,但一些权威机构和工具书以及一些标准交易条件中都有一定解释。
  (一)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含义
  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的有关文件,货运代理人的定义是根据客户的指示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身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人也可以依据这些条件,从事与运输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等。国际货运代理人本质上属于货物运输关系人的代理人,是联系发货人、收货人和承运人的货物运输的中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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