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权博弈:企业成长的高端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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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斯密(Smith)就指出了由于经营者和所有者利益不一致而导致产生的股份制公司代理问题。代理关系被定义为:有一人或者数人(委托人)与另一代表委托人行动的人(代理人)订立明示的或者隐含的契约,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并约定向代理人支付一定报酬(包括报酬数量和支付方式)的关系。代理关系会导致代理成本提高,所谓代理成本是制定、管理和实施这类契约的全部费用,包括交易费用、辛苦费用和信息费用等。
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是较早对公司控制权进行系统研究的学者,他们在《现代公司和私有产权》 (1932)一书中指出,与所有权分离的控制权并不是众所周知的一般性概念,它是公司制度的特殊产物,然而其概念较为模糊;既然公司的活动是由董事会来执行的,那么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将掌握在那些有权选择董事会成员(或多数成员)的人手里。从实用角度出发,他们将控制权界定为,无论是通过行使法定权利还是施加压力,实际上享有选举董事会成员或其多数成员的权利。米恩斯和伯利通过对美国200家最大非金融公司的分析指出,随着现代股份公司股权分散、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现状的出现,公司的控制权事实上已经落人公司经营者手中,出现了所谓的“经理革命”。因此,公司控制权问题开始引起理论界的重视。20世纪60年代,勒纳(Lemer)运用米恩斯和伯利的标准调查了美国1963年最大的200家非金融公司的控制类型,进一步验证了这两位学者的结论。事实表明,股份制公司在20世纪获得空前的发展,以股份公司为主的现代公司制占据了工商业的绝对主体位置,对这个现象的解释直接导致了控制权市场理论的发展。
我国学者唐宗明和蒋位、叶康涛、施东晖、胡旭阳的研究表明:在我国早期,企业也同样存在上述控制权关系。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建立并且根据中国国情完善现代股份公司制度。
国内法律界提出从控制权与控制、控制权与控股权两个角度去理解认识公司控制权概念。通常“公司控制”是指对一个公司的经营管理或方针政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是指资产使用的决定权。因此,控制权是建立在公司控制基础上的一种集中权力,是权力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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