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亲爱的同学们,进入5月的最后一周,我们的打卡话题也迎来了全新的模式:由纯理论式的交流变成了案例式的探讨,那么,在本周的学习当中,你有什么样的收获和疑惑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巩固打卡知识,本周我们组织了这一期“破解三期女员工管理难题”专家面对面活动,对于三期女员工的管理,如果你有什么问题,欢迎在这里和专家一起交流,让你学到的知识更加牢固。 请各位同学注意查看下方班主任给出的提问规则明细,遵守活动规则,准确、丰富的描述自己的问题,能够让自己的问题得到专业解答的同时,也充分尊重解答的专家。 本次活动放开参与权限,全站同学都可围观学习!
第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应享受什么生育待遇:国家规定产假98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女职工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因此,女职工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8日的产假。但鉴于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不能按照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孕检生育费用不能由社保部门或单位报销),女职工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
第二、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这些规定均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的还是未婚的,是符合计划生育的还是违反计划生育的,只要是女职工怀孕的,就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就业保障权(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是例外)。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当地计划生育机关会进行相应的处罚,基本上和用人单位无关。因此,以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小月丫丫:出于法律风险和人道主义考虑,个人不建议单位对怀孕女职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