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活动对象:三茅所有会员用户
二、活动解释
1、每日完成10分钟音频学习,可砸蛋一次,砸蛋机会仅限当天,最高可得20茅豆,每天0点清零
2、每周一至周日,连续完成7天音频学习任务,可根据提示领取全勤礼,每周一0点清零
3、可在会员中心顶部开启会员提醒,自定义时间接收学习提醒推送通知;
三、活动建议和反馈
1、更多活动建议和意见反馈,找到客服图标帮助解决,或者在工作日咨询您的会员小管家。
每天约 1 元,立享所有会员权益
成为三茅会员,每年可省 ¥5046 以平台历史交易数据为基础,根据礼品福利、听课听书计划、课程优惠最低价值。 根据平台会员购买的客单价乘以会员折扣乘以平均购买频次计算得出。
咨询客服
开通一年¥365/年工伤认定的核心因素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19-11-08 15:09:07 播放量 14,482 总时长 10:27
下载到手机,随时随地听 还可下载海量优质音频
1.微信扫码下载三茅APP
2.登录APP,点击“会员”
3.下载音频到手机听
大家好,这里是三茅会员HR知识充电站,我是你们的主讲人,本期我们依旧以劳动纠纷案例解析为主题,在本节音频中,我们就从一个案例着手,与大家一起分析,关于工伤的认定,都有哪些核心因素?本节内容来自三茅专栏作家汪正楼律师。
这第一个案例是说深圳某公司周末组织员工外出漂流,其中一位员工不慎受伤住院救治。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员工受伤时间属于非工作时间,旅游活动不具有工作性质,因此认定不属于工伤。随后公司诉至法院,此案证据材料显示,漂流活动之前公司曾贴出公告和开会通报活动事宜,并由专人统计参加漂流活动的员工,同时公司承担活动费用,因此法院认定漂流活动为公司有组织有计划的集体活动,视为公司工作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最终判定该员工受伤属于工伤。
咱们再来看看这第二个案例,小杨在某公司装配车间从事操作工。5月27日,公司装配车间组织到浙江临安旅游,杨某在旅游过程中受伤,经诊治,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11月13日,小杨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申请工伤认定。11月24日,人社局受理了小杨的申请并向公司发出举证通知。公司收到举证通知后提交杨某旅游受伤治疗情况函告、团队境内旅游合同、ASY旅游统计表,其中统计表中包括有员工和员工家属。人社局分别向杨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
次年1月18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杨某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小杨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小杨陈述也有人因为有事情没有参加旅游。
法院最终认为,小杨提出其是在公司组织的旅游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这两个案例一个被认定为工伤,一个没有被认定工伤,这是为什么?看似相同的案子为什么会有不同的判决呢?其实这并非是法院的裁判尺度不一致,而是案子根本就不同。当我们搞明白工伤认定的核心因素后,所有问题将迎刃而解。
现在咱们就来分析一下小杨的这个案例
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见,工伤乃“因工而伤”,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系工伤认定条件的三大要素,而工作原因则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
这个案例的争议在于小杨在旅游时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而受伤。
判断职工所参加的活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组织,应从该项活动的内容、形式、目的、性质、人员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进行考量。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7年5月27日公司装配车间组织的旅游活动是由公司提供一定额度预算经费,公司各部门自行决定时间、地点、活动内容,并分别组织前往的带有福利性质的活动。员工可以选择在承担家属费用的前提下带家属前往,也可以选择不去。该项活动带有一定的自发、自愿性,并非公司统一的强制要求或者鼓励参加的集体活动。
所以,小杨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通过这两个案例,我们可以明确,工伤认定的核心因素是工作原因。
首先,从立法宗旨上看。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本条为条例的立法宗旨,其保障的对象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这里就直接说明了工伤是为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因工作患职业病。
其次,从法律条文上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我们仔细分析一下以上条文,第一项是“因工作原因”,第二项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第三项是“因履行工作职责”,第四项职业病是因为工作引起,第五项是因工作外出,第六项是因为工作才有上下班的问题。总结各项内容我们发现,每项的重点和共性都是与工作有关,受到伤害是因为工作上的原因。
所以,从法律条文的分析来看,认定工伤无论是什么情形最为核心的因素就是工作原因。伤害与工作密切相关,与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反之,就不可以认定为工伤。
至于上述案例涉及的,在活动中受伤是否为工伤,也要以是否为工伤原因为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将工作原因扩大到“单位组织的活动”,能够把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的伤害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正确理解适用司法解释的这一项规定,仍需结合“工作原因”这一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不能将所有与用人单位相关的活动均纳入工作原因。
一般来说,属于工作原因的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应当限于文化体育、教育培训等与工作紧密相关的活动。这种理解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也能得到印证。
比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再比如,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第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以上规定均强调此类活动与单位工作安排、工作内容的相关性,与《工伤保险条例》强调“工作原因”作为工伤认定核心要素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
所以,在活动中受伤认定工伤的核心因素仍然是工伤原因,判断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应该从活动的内容、形式、目的、性质、人员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进行考量。
好了,我们本节的分享就到这,感谢您的收听,我们下期再见~
开通VIP可畅看全部音频文稿
立即开通工伤篇
223,805
薪酬管理从入门到精通
全面梳理并建立企业薪酬管理过程中的知识体系和管理体系
284,321
HR同行之旅
为你讲述HR职场的生存法则,手把手教你打破HR晋升天花板
242,307
拖延心理学
解决有关拖延症90%以上的问题!
90,411
如有疑问,可加客服微信咨询
当前状态:审批中
退款已退回账户,如有疑问可添加客服微信详细咨询
原因:您可能已使用过会员优惠购买其它产品或是其它原因
如有疑问,可扫码添加客服微信详细咨询
如有疑问,可扫码添加客服微信详细咨询
完成学习任务可获得成就值
如有疑问,可扫码添加客服微信详细咨询
如有疑问,可加客服微信咨询
成为三茅会员,全免收听全部音频课
限时新人福利,错过就没有了
如有疑问,可加客服微信咨询
绑定微信方式:
长按并识别二维码,关注后即可微信绑定
若为手机浏览器,请保存二维码并用微信"扫一扫"并关注即可微信绑定
物流信息:待发货
物流信息:已发货
如有疑问,可添加会员小管家微信咨询哦
下载到手机,随时随地听 还可下载海量优质音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