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人不适用于该法。换言之,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人遭遇交通事故应该属于受伤员工以人身损害赔偿来主张权利。
第一、退休人员不再属于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
我国《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而且我国《宪法》也特别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利,这种劳动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且人人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和文化程度不同而受歧视。
然而,出于对一些特殊人群的保护,《劳动法》也对这种权利做出了限制,如未满16周岁不能就业,而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劳动者应当依法退休,从此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自然人出现年龄过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时,应当对其予以保护,而不可再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义务。因在此情况下,继续劳动极可能对自然人的健康甚至生命产生不利影响。之所以这样规定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应该”退休,是从劳动者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方面考虑的。虽然法律承认劳动者退休后仍能够发挥余热,但其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购买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再则老年人再就业的如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则意味着老年人与青壮年人无区别,如此操作导致最终受到伤害的必然是老年人,因为老年人无论从体力还是精力方面均无法与青壮年人相提并论。尤其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要求老年人与年轻人一样工作,显然是不足取的。因此,企业聘用退休员工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第二、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首先审查被侵害主体与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只有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才能依法进行实体审查并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认定为工伤,被侵害主体也就不能获取工伤保险的各种待遇,从而防止社会保险基金的不当支付。聘请退休员工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退休员工发生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劳务关系下发生工伤,企业要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该标准重于工伤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如前所述,劳务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企业作为雇主应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标准相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责任。如: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由企业承担;人身损害中的伤残补偿与死亡补偿标准高于工伤中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失,但不包括工伤赔偿。
综上所述,该员工与该企业构成劳务关系,该员工所受损害应按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并不能享受工伤的待遇。
【案例延伸阅读:专业律师意见】:
邱律师:“是否属于工伤是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退休人员返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不存在劳动关系,可能无法进行工伤认定。”邱律师还说,《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这里也仅仅规定了参照工伤处理原则,前提是职业伤害,而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职业伤害有待商榷。
实践中,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又签订返聘协议的,不再适用劳动合同法,其与单位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条件来认定工伤。
如果单位与该员工签订的返聘协议合法有效,那么双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双方发生异议应适用于民事法律。从实践操作上来看,退休返聘人员发生伤害,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处理。
因此,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减少用人单位用工成本支出,避免法律风险。
(本案例由2011班牛人:shirrly 参与解析)
156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人不适用于该法。换言之,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人遭遇交通事故应该属于受伤员工以人身损害赔偿来主张权利。
第一、退休人员不再属于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
我国《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而且我国《宪法》也特别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利,这种劳动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且人人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和文化程度不同而受歧视。
然而,出于对一些特殊人群的保护,《劳动法》也对这种权利做出了限制,如未满16周岁不能就业,而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劳动者应当依法退休,从此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自然人出现年龄过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时,应当对其予以保护,而不可再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义务。因在此情况下,继续劳动极可能对自然人的健康甚至生命产生不利影响。之所以这样规定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应该”退休,是从劳动者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方面考虑的。虽然法律承认劳动者退休后仍能够发挥余热,但其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购买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再则老年人再就业的如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则意味着老年人与青壮年人无区别,如此操作导致最终受到伤害的必然是老年人,因为老年人无论从体力还是精力方面均无法与青壮年人相提并论。尤其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要求老年人与年轻人一样工作,显然是不足取的。因此,企业聘用退休员工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第二、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首先审查被侵害主体与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只有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才能依法进行实体审查并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认定为工伤,被侵害主体也就不能获取工伤保险的各种待遇,从而防止社会保险基金的不当支付。聘请退休员工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退休员工发生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劳务关系下发生工伤,企业要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该标准重于工伤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如前所述,劳务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企业作为雇主应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标准相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责任。如: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由企业承担;人身损害中的伤残补偿与死亡补偿标准高于工伤中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失,但不包括工伤赔偿。
综上所述,该员工与该企业构成劳务关系,该员工所受损害应按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并不能享受工伤的待遇。
【案例延伸阅读:专业律师意见】:
邱律师:“是否属于工伤是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退休人员返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不存在劳动关系,可能无法进行工伤认定。”邱律师还说,《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这里也仅仅规定了参照工伤处理原则,前提是职业伤害,而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职业伤害有待商榷。
实践中,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又签订返聘协议的,不再适用劳动合同法,其与单位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条件来认定工伤。
如果单位与该员工签订的返聘协议合法有效,那么双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双方发生异议应适用于民事法律。从实践操作上来看,退休返聘人员发生伤害,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处理。
因此,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减少用人单位用工成本支出,避免法律风险。
(本案例由2011班牛人:shirrly 参与解析)
155楼 冬天快来了
返聘人员任用要慎重,没有缴满社保的员工返聘更加要慎重,对于返聘人员还是给她们买保险吧
154楼 独行狼
学到了
153楼 小猫爱小鱼
退休返聘员工 因公司已不为他在进行社会保险的缴纳事宜,故如在上下班期间发生工伤,企业应可不必为其进行工伤认定的操作了哇。。。
152楼 Phoenix1986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2005年发布过《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0号),其中认为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发生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此发生争议的,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从实践操作上来看,退休返聘人员发生伤害,即使没有办法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至少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处理。这条规定指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1楼 木子李李丽丽
谢谢,学习了
150楼 lvrui1987
返聘人员下班遇到交通事故,企业应该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小毛的那些年
@lvrui1987:应该
149楼 Y海浪
我想提问一下,如果员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基于是农民工,新农保要达到60岁,才能退休,拿到养老金,这种情况企业该如何处理呢
沉鱼落雁的沙
@Y海浪:男职工本身也是60岁退休的你这是执行的什么标准
hr甜橙
@沉鱼落雁的沙:同问
148楼 燕789456
学习了,实用
147楼 樱的雨
离退休返聘人员不在社会保险的劳动关系范围之内,所以不能按工伤保险来处理。 正常来说企业返聘应该签订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里面应该对工伤、非因公负伤或突发疾病有明确的双方责任划分,当然既然是协议,企业也可以单方免除责任;为防止风险发生返聘人员应该缴纳商业保险;
逸熙66
@樱的雨:赞
145楼 HR前来报到
学习了,谢谢
144楼 天涯何处觅知音
学习了,谢谢!
143楼 Alice7758258
学习了
142楼 飞的更高啦
学习了,长知识了
141楼 雪影明月
公司返聘有两位退休人员,学习完,明白应该怎么做了。
140楼 苏景言
公司还没发生这样的情况,不过要防患于未然
138楼 我是小菜
很详细,很到位
137楼 矛头小子
学习了,谢谢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