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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隋兵老师将为大家解读《学点法律避点坑》的第一部分--财产保险箱
本书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
根据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任何一个人在进入特定的现场环境后总会或多或少地和现场的物质发生接触和交换。同样,作为社会人的你一旦进入社会,就必然会和其他人有钱物往来。这个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处理不好可能会蒙受经济损失,例如,借条怎么写才是正确的?“熊孩子”乱花钱能追回吗?朋友找你担保怎么办?如果说这些问题你一时半会儿还答不上来,那么听完这一章的内容应该会有所收获。
你写的借条为什么被法官鄙视?
碰到借钱是一件让人很头疼的事,亲朋好友拉下面子张开了嘴,不借吧,伤感情;借吧,又怕有去无回。这个时候,一纸借条就成了很多人最后的选择,毕竟要给自己留个保障嘛。但现实生活中,因为借条写得不对,钱要不回来的情况比比皆是,而且问题五花八门,让人哭笑不得。
先举几个错误的范例,大家不要模仿。
案例A
小明借给小红1万元,然后写了张借条。借条上写着:“某年某月某日,小红借小明1万元。”
法官问:“到底是你借给小红,还是小红借给你啊?”
小明卒。
案例B
小明借给小红1万元,小红半年后还了10元钱,然后写了张借条。借条上写着:“某年某月某日,小红向小明借了1万元,今天小红还欠款10元。”
法官问:“是小红现在只欠你10元了,还是她只还了10元?”
小明又卒。
案例C
小明借给小红1万元,小红半年后还了10元钱,然后写了张借条。借条上写着:“某年某月某日,小红向小明借了1万元,已经还给小明10元,还欠小明9990元。”
法官问:“小红是谁?”
小红说:“不知道,我叫张小宏。”
小明再卒。
上面几个例子,只是众多借条问题中的几个最低级错误。升级版的问题借条还有利息约定不明、利息约定畸高、资金用途不合法、借款人没有行为能力、缺少担保、抵押,等等。这些问题有些会导致借条直接无效,有些会让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完全实现,可谓陷阱多多。
写借条看似简单,但想要写得滴水不漏,着实是一门很高深的学问,不但要绕开很多坑,还要给自己扎上篱笆。如果想通过一篇文章就让大家把这些问题都搞懂,这是不太现实的,但大家可以依葫芦画瓢,把律师提供的“完美”借条拿去借鉴。
其实,一张被认真对待的借条,从来都不是一张“纸条”而已,应该是一份合同。
奉上借款合同一份,放在文中,供大家参考。
接下来,我们来聊一下,为什么律师借钱从来不给现金?
听了前面的内容,大家应该学习到了该如何写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但这并不代表只要写出了“完美”借条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在实际的资金借贷中,如果你的出借方式有误,那么很有可能还是会竹篮打水一场空。这些错误的出借方式里,最应该避免的就是以现金方式出借。
先来听听这个案例:
小明借给小红一万元,签下了完备的借款合同,然后直接拿出一沓百元大钞交给了小红。到期后,小红因为不还钱被小明起诉到法院。小明拿出借款合同,理直气壮地说:“白纸黑字,欠债还钱!”
法官问小红:“借款合同是你签的吗?”
小红说:“是的,但我没有收到钱。”
小明卒。
聪明的你肯定已经发现了,现金借款,尤其是在进行金额较大的现金借款时,最大问题就是出借人无法证明已经交付了借款,这时如果碰到抵赖的借款人,那么法院会因为证据不足,无法支持出借人的还款请求。从法律角度来说,借条或者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钱的意向,并不能证明钱款已经支付。也就是说如果想要法院认可,必须证明两个方面的事实:
事实一:双方已经达成借款意向。
事实二:钱款已经支付完成。
可能有些人会觉得,即便是支付现金,也不代表没办法证明钱款已经支付,例如有证人作证或者借款人签了收据。确实,在大量的案例中,也有类似的情况出现,但法院的判决并不是全部都支持这两种情况下的证据,下面,我们来举例说明:
情况一: 有证人作证
从公开判决文书网查询到的(2014)年扬邗公民初字第0143号判决书中记载,原告除了提交借条外,还提交了“证人梁某、李某、戴某的证言、录音资料”,均证实听到案外人汤某曾经说过已经交付10万元,但法院认为“上述传来证据的来源是唯一的,均是案外人汤某一人的言语,即在是否交付10万元的情节上只有汤某的陈述,而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是孤证”。也就是说,原告虽然提交了3个证人的证言证明他们都知道被告向原告借了钱,但是由于这三个人中的两个人都是听说,实际上是孤证,不具有证明的法定效力。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情况二. 有收据
(2012年)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703号判决书显示,原告提供了借款合同还提供了5份收据,想要证明已经通过现金方式交付了钱款。但是法院认为5份收据存在证据上的瑕疵,最终没有采信。判决书原文记载:“由于原告未能提供相关的银行转账凭证,或者证明现金交付的各个细节及款项来源等证据,现单凭上述有瑕疵的5份《收据》及《还款合同》,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可见,即便有了收据也并不完全稳妥。
借钱看似是一个小问题,但是一旦涉及打官司,可能每一个环节都会被放大,稍微有些疏忽,保不准就会被法院认定为存在证据瑕疵,最终无法拿到属于自己的钱。所以,掌握正确的借款方式十分重要,大家应该这样操作:
首先:双方达成意向后,参照本书的介绍,签订完备的借款合同;
其次:支付钱款应当避免现金支付,要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微信、支付宝等可以留下痕迹的方式支付。银行转账支付时要保留银行打款凭证;
再次:在付款时要同时在付款内容中备注钱款的性质为“借款”;
最后:特别注意要审查收款方的账户,最好是借款人本人的账户。如果借款合同有约定的,则应是约定的收款账户。
好了,以上就是财产保险箱的上半部分。恭喜你,通过本期,掌握了正确的借条写法及借款方式,法律知识的鸿沟得到了进一步的填补。接下来,隋兵老师将为大家解读财产保险箱的下半部分,我们下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