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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8日,柳某入职某甲公司处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劳务协议。劳务协议在柳某身份信息处备注系案外人某乙公司员工,由案外人某乙公司为其缴纳社保。
2023年11月13日,柳某在工作期间右手小指被机器割伤。
2024年3月15日,人社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柳某此次伤害为工伤。
2024年6月5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柳某受伤等级为十级伤残。
柳某向某甲公司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
提问:员工在外单位交了社保,发生工伤了,谁来赔?
A:甲公司(案内,所工作公司)
B:乙公司(案外,所缴纳社保公司)
A
A,实际用工单位是A公司,如果B公司是劳务派遣机构,就是B公司承担
选A,工资、社保、劳动关系若不再同一个单位,须作特殊约定。规范做法:社保与劳动关系统一。
A.应由甲公司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 为什么不是某乙公司(社保缴纳方)赔? 柳某的社保虽然由某乙公司缴纳,但柳某与某乙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柳某实际为某甲公司提供劳动、受某甲公司管理。这种"用工单位"和"参保单位"不一致的情形,违反了《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谁用工、谁参保"原则。 社保经办机构在核查时会发现:参保单位(某乙公司)与柳某之间没有真实劳动关系,有权拒绝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待遇。即便已经拨付,也有权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