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5日,江苏某公司向陈某发送入职报到通知邮件,明确了陈某在公司的工作岗位、薪资。邮件表明陈某可于2017年11月16日前往指定医院体检,根据自行需要于2017年11月20日办理住宿手续,且于2017年11月21日8点至公司办理报到手续后签订劳动合同。
陈某根据通知要求完成了体检,并于2017年11月20日办理了集体宿舍住宿手续。
2017年11月21日,陈某在前往公司报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陈某不负事故责任。
因工伤认定需要,陈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自2017年11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驳回了陈某的请求。
陈某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提问:去公司报到途中被撞成重伤,还没签劳动合同,算不算工伤?
A:算
B:不算
A
A,之前看到一个判决案例,入职当天的0时起和离职当天24时前,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都可以认定工伤。
B
还没报到 双方没有开始实际用工
举个栗子:如果该员工报到途中,收到另外一家offer,决定不去这家公司报到了,那么实际用工开始了吗?
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准,而是以实际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时起算,这里有一个核心的条件“并于2017年11月20日办理了集体宿舍住宿手续”,仅是体检我认为不足以确定劳动关系,难道每一个体检的人,都已经和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吗?体检不合格的哪?但办理了集体宿舍手续则不同,说明企业已经开始管理员工的,此时可以视为建立了劳动关系。
我也理解从员工的角度讲,希望更大尺度的认定工伤,但除了法律有了调整,不然就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比如48小时内死亡的情况,本来就是视为工伤了,所以决不能突48小时,即使49小时也不行。我也希望,当我们国家的条件更好一点时,放开48小时的限制,不然确实存在道德风险,以及亲情与实际家庭困难间的难以抉择。
1.工伤认定的前提: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报到通知写明:11 月 21 日到公司办理报到手续之后,才签订劳动合同。陈某只是收到入职通知、体检、提前办好宿舍,尚未完成入职报到、未实际用工,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
《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不是拿到 offer、体检、办住宿就算入职。 上下班途中工伤规则适用的是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陈某事发时还不是单位职工,不存在 “上下班” 的用工身份基础,不符合工伤的前提条件,仲裁驳回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自然不能认定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