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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沈某于2013年1月1日入职公司,双方签订了自2022年3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沈某经培训且签收了公司处的《员工手册》。
《员工手册》第四章“工作时间、考勤与休假”第四条规定:员工当年年休假的最后期限为12月25日,逾期仍未休完的,视为员工自动放弃年休假。
2024年度,沈某已休年休假3天。
2025年3月25日,沈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沈某在2025年度已休年休假2小时。
后沈某提起劳动仲裁并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24年至2025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公司主张,根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2024年年休假的最后期限为2024年12月25日,逾期未休完视为无效;且2025年3月沈某单方解除劳动关系,2025年年休假亦不应折算。
提问:员工手册规定“12月25日未休年假视为自动放弃”有效吗?
A:有效
B:无效
B
B,无效,如果逾期没休完,必须给相应的年休假工资。
若员工每年年底签订薪资已结算的证明,有效吗?
B,公司规定无效,年休假为法定25年年假也应该折算
B 无效
带薪年休假是法定权利,不是公司福利,公司不能用规章制度直接单方面清零未休年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