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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9月11日21时左右,秦某在上班时突发身体不适、呼之不应,同事扶其至厂区的长椅处休息并拨打120。
《重庆市院前急救病历》载明:“到达急救地时间:2025/9/11 21:27:11,送达医院时间:2025/9/11 22:04:26,初步诊断:脑卒中,救助措施:(1)给氧方式-鼻导管(2)给药方式-静脉输液(3)救治措施-心电监护(4)血糖检测”。
后秦某被送往某甲医院治疗,该院《门诊病历》载明:“西医诊断:脑卒中。备注:22:17放射科危急值:脑干出血,已通知神经外科”。
2025年9月13日,秦某转院至某乙医院,《死亡记录》载明:“死亡时间为2025年9月13日22时13分。……患者系脑干出血,昏迷,家属要求拔除气管导管,与患者家属沟通后于22:00拔除气管导管;于22:13心电监护提示心律为一直线,宣布死亡,死亡原因:脑干出血,呼吸循环衰竭。”
2025年9月24日,公司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经调查后,于2025年11月2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秦某突发疾病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
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问:上班脑出血抢救48小时46分死亡,还算工伤吗?
A:算
B:不算
不算了
《工伤保险条例》里关于工伤认定的情形。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况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还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受伤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 而第十五条是关于视同工伤的情况,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如果按照第十五条,那肯定是无法认定工伤。但是如果往第十四条靠是可以认定工伤的
1、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但脑出血属于突发疾病,可能不直接属于事故伤害,除非有证据证明是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比如工作压力过大导致突发脑出血,但这需要具体证据(通过考勤记录、工作日志、监控录像、微信工作群聊记录等证据,确凿证明在发病前存在极度的、超负荷的加班或体力透支(例如连续数日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且医生能证明该劳累与脑出血有直接因果关系)
2、比如是否属于职业病,但脑出血通常不属于职业病,除非有特定工作环境导致的
如果十四条也靠不上,建议还可以尝试
1、虽然法律规定明确,但您仍有权利向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 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实践中,个别地区对于“48小时”的把握存在极其轻微的裁量空间,尝试申请是您的合法权利。
2、如果最终无法认定为工伤,请您务必要向单位主张非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
B,这个明显硬性条件不符,话说这不就是逼家属早点拔管嘛
我想请问, 这不算工伤未来丧葬费, 啥的 家属肯定不会善罢甘休肯定什么压力大为由诉企业,这样企业应该怎么办。 会有什么样的赔偿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