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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8日,某物业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担任项目负责人。
经审计及查明,王某在任职期间,曾指使下属在正常施工合同中虚构工程量、增加合同金额,与供应商串通招投标。
王某通过供应商将虚增的合同款项(回扣)套取至其个人及配偶账户,并代收供应商支付的17万元好处费后拆分转账给相关审批人员。
2023年9月6日,公司向王某送达《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协议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公司解除合同所依据的《重庆公司物业奖惩制度》,无法举示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民主程序制定的证据。
王某据此主张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6703.84元。
提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并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A:违法,需要支付赔偿金
B:不违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违法,需要支付赔偿金。但是针对王某可能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另案处理
这都是犯罪了啊,干嘛还要用这条解除,徒增烦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