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案情简介
袁某是江苏某公司销售人员,约定的工资为基本工资每月5000元加提成工资。
提成工资发放标准为签单款的2%,在合同签订并收到客户预付款后,于当年年底统一结算发放提成工资的50%,也就是签单款的1%。
在合同尾款全部结清后,于当年年底统一结算发放提成工资的剩余50%。
2024年2月22日,袁某出于个人发展考虑,主动提出离职,签署了员工辞职申请表。
2024年2月29日,袁某签署了离职承诺书。
该承诺书载明:“现因个人原因,于2024年2月29日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现已办理完所有离职手续,《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已签收。
现本人申明:公司与我已经结清所有工资(包括但不限于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等),与公司无任何劳动纠纷和劳动争议”。
同月,袁某签署了离职交接清单。
离职后,袁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4年1月至2月期间销售提成21874元。
提问:公司是否还要向袁某支付销售提成?
A:是
B:否

B
大家看仲裁或者法院判决的结果,其裁决理由未必是他写的理由,本案中有这样一句话:“相关销售合同尚在履行过程中,诸多环节的工作袁某已经不可能完成,需由其他员工继续完成。”
说明什么,说明法官内心确认,员工并未完成领取提成的条件,所以没有支持。所以并非写一句全部结清就一定是按照这个思路判决的,当然,写上确有一定的作用,除非员工提出反证,证明公司应当发放,否则,仲裁会按照结清的思路判决。
A 如果诉求真实 合理 公司需要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