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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于2024年3月27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测试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每月14400元。李某于2024年10月18日离职。
公司招聘测试经理的岗位明确要求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计算机相关专业毕业。具备10年及以上测试工作经验,至少3年以上软件测试管理经验”。
经查,李某在入职时提供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前雇主某软件公司的《离职证明》均存在虚假情形,其实际学历及工作履历与应聘时声称的情况不符。
公司主张李某在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及工作经历,构成欺诈,双方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公司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1.李某返还自2024年3月至2024年10月通过造假欺诈所得薪资福利共计102622.91元;2.李某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共计500000元
提问:该员工是否需要退还薪资?
A:需要
B:不需要

B
B:不需要。即使劳动合同因欺诈被认定无效,其实际付出劳动的事实仍依法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B 不需要
不需要退还薪资,但公司应提供资料证明李某给公司造成的损失500000元,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
A 劳动合同判断无效的话,薪资还多少双方可以商量一下 可以根据实际岗位价值评估一下,得返还因欺诈而多获得那部分薪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