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一九八五年12月31日签订的招工登记表,但是当月没有工资,从4月的1月1日开始,有考勤要发放工资,请问这种情况应该补缴12月31日的养老保险费吗?
几十年前的事,补不了了。
可以不用,缴纳社保的前提是“用工之日”,你能证明12月31日未提供劳动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一规定确立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的法定时限,而"用工之日"则是这一时限的起算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该法第十条第三款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若未实际用工,劳动关系亦未建立。
遇到过十年左右追缴的 企业还要缴纳滞纳金。你这个周期这么长 还是咨询下当地社保政策为准。


